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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明与鲁跃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鲁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韩明,男,196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鲁跃春,男,196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韩明与鲁跃春(2015)青调确字第2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及利息1.1万元,负担申请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250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