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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燕飞与被告李克、徐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飞,李克,徐丽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748号原告刘燕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克,男,汉族,。被告徐丽茂,女,苗族。原告刘燕飞与被告李克、徐丽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侯自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沈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许文镌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燕飞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樵、被告徐丽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燕飞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李克、徐丽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93000元,约定月息2分。截至2015年8月,被告依约定共计支付原告利息36000元,利息分6次支付给原告,每次分别支付6000元。其中向原告建行账户上转了4笔,向原告丈夫李大华建行、农行分别转了1笔。之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均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请求判令被告李克、徐丽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000元,利息41020元(暂计算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2016年3月29日始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丽茂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李克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燕飞与被告李克、徐丽茂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克、被告徐丽茂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8日,被告李克、徐丽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其所有的卡号为4895920100120855建行信用卡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从该信用卡共计消费292994.61元,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刘燕飞人民币293000元(月息2分)”。截至2015年8月,被告依约定以转帐方式共计支付原告利息36000元,之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均拒绝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故原告诉诸本院。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燕飞当庭举证,被告徐丽茂当庭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有如下证据证明: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怀化市公安局户口登记信息,证明被告李克和徐丽茂二人系夫妻关系;3、2015年1月28日借据原件1份,证明李克和徐丽茂夫妻二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刘燕飞出具借条借款293000万元的事实;4、建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刘燕飞向李克、徐丽茂夫妻交付292994.61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5、建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凭证,证明李克、徐丽茂夫妻二人偿还支付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刘燕飞与被告李克、徐丽茂以信用卡消费方式向原告刘燕飞借款29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催要。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00元,按借条约定,被告仅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8月28日的部分借款利息,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依法承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2015年8月28日前未结部分利息,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对该部分利息,本院不予审查。原告刘燕飞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李克、徐丽茂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刘燕飞要求被告李克、徐丽茂偿还借款本金293000元及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克、徐丽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燕飞借款本金293000元及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8月28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由被告李克、徐丽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自平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