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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官某某与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某,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225号原告官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原告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官某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