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香,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孟津县。被执行人高阳,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老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高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28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王爱香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高阳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