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石磊与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868号原告:石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汤祥,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军,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磊与被告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振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为:原告石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石磊负担。审判员 袁琳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莉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