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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恢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与颜士森、颜汐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颜士森,颜汐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恢9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长安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195号。法定代表人房英祥,经理。被执行人颜士森。被执行人颜汐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山证执字第25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汐璇银行存款20万元至兰山区人民法院(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有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