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曾刚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635号罪犯曾刚。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六监区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汨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刚犯盗窃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次缴纳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曾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刚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曾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跃军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