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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元振与时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振,时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朱元振,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时学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时学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执行人时学东管理使用,如造成损失,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