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元振与时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振,时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998号申请执行人:朱元振,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时学东,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承担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26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时学东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执行人时学东管理使用,如造成损失,由上述被执行人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