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寇某与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寇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召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