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陈美华与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范荣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华,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范荣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666号原告陈美华,女,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袁西北,特别授权。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贡江镇环城西路福城花苑。法定代表人钟福源。被告钟范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华诉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范荣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美华负担。审判员 汤学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星辉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