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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青年与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年,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字第535号原告陈青年。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青年与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青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年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青年诉称,我与被告万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文经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30000元,被告给我出具借条。经办人党福文口头承诺于2014年6月12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斌文外出下落不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万年公司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万年公司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陈青年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加盖该公司公章。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斌文外出且下落不明,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原告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条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万年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借款数额,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威市万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青年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XX儒人民陪审员  王发智人民陪审员  任成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