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迟海辉与被执行人牛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海辉,牛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迟海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海洋水族馆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牛爱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博伦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海辉与被执行人牛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4305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