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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堠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堠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152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委托代理人邱洪清,男,生于1985年8月17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树路301号2栋1单元402室,系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堠诘,男,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堠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堠诘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堠诘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侯高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