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志强、苏妙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志强,苏妙姬,苏成强,陈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欧俊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珊。被执行人:苏志强,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身份证号:×××2671。被执行人:苏妙姬,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身份证号:×××2624。被执行人:苏成强,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身份证号:×××2635。被告:陈果妹,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身份证号码:×××3040。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志强、苏妙姬、苏成强、陈果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潮安法古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事项,被执行人苏志强、苏妙姬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该款利息人民币8774.4元(利息计至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4.112%另计),被执行人苏成强、陈果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9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申报财产令,责令四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工商、房管、金融等职能部门查询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妙姬所有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人民币16644.7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除此之外均没有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汉义审 判 员 蔡奕飞代理审判员 许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