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商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吕萍与溧阳天目湖福恬康复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萍,溧阳天目湖福恬康复医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监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吕萍。原审被告溧阳天目湖福恬康复医院,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原戴埠卫生院旧址。吕萍与溧阳市溧阳天目湖福恬康复医院(以下简称福恬康复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天商初字第0025��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0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溧检民(行)监[2014]32048100007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山东天保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公司)未委托吕萍与溧阳市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对帐,也未将债权转让给吕萍,建议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据天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伊连东称,其公司未向吕萍出具过《委托书》,也未向福恬康复医院出具过《债权转让通知》转让债权给吕萍。根据本院向吕萍提供上述《债权转让通知》的郭浩调查,其讲不清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上所加盖的“山东天保医药有限公司”印章的来源。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原审未核实上述《债权转让通知》而直接认定天保公司将福恬康复医院的债权转让给吕萍,故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陈 萍审判员 陆文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