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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英龙、赵楠、彭英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英龙,赵楠,彭英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00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彭英龙,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赵楠,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英豪,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英龙、赵楠、彭英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彭英龙、赵楠、彭英豪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英龙、赵楠、彭英豪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彭英龙、赵楠、彭英豪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