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743号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1幢1单元1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7515112075。法定代表人张东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从月,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理工天成信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464804-8。法定代表人王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晋宏,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理工天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思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