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4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羊某某诉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24号原告羊某某,女,藏族,1964年12月8日生。被告南某,男,藏族,1966年4月23日生。原告羊某某诉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诉讼过程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羊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另行定于2016年5月16日开庭,原告羊某某再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羊某某在开庭时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 宏审 判 员 张 旻人民陪审员 闹 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普毛才旦附本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