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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郭富与严丽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严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郭富,男,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大楼村。被执行人严丽萍,女,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南峪村。郭富与严丽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2016年6月29日书记员 杨     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