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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9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端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姚某某将其放有1部苹果6手机、1部苹果6PLUS手机、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的黑色包遗忘在石狮市永宁镇黄金海岸欢乐海洋店面旁边沙滩的海盗船上。被告人何某见四周没人,即走过去打开包,将两部苹果手机及钱包拿走。姚某某返回发现手机、钱包不见后,向该手机发送信息,说明手机对其很重要并提出愿意给拾得手机的人补偿。被告人何某收到信息后,通过电话、微信与姚某某取得联系,要求姚在限定时间内支付人民币6000元,否则便要将手机出售。同日19时许,姚花进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在石狮市黄金海岸常满园烧烤店门口被抓获。案发后,手机及钱包均被追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人何某、吴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内容截图,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