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与琚华锋、谢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琚华锋,谢丽琴,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91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殷健,行长。委托代理人缪雪,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雯,该××员工。被执行人琚华锋。被执行人谢丽琴。被执行人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琚华锋。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甪直支行(下称苏州银行甪直支行)与琚华锋、谢丽琴、昆山纳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纳顺模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吴甪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琚华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苏州银行甪直支行借款本金156249.31元、截至2015年5月8日的利息4733.15元、罚息36812.92元、复利982.40元及自2015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22.5%计算至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清偿借款本息时止的罚息、复利;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758元由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银行甪直支行以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支付202535.7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2535.78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苏州银行甪直支行的申请,轮候冻结了纳顺模具公司银行账户,但余额为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琚华锋、谢丽琴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琚华锋、谢丽琴、纳顺模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琚华锋、谢丽琴的下落及其和纳顺模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中,被执行人琚华锋、谢丽琴下落不明,查琚华锋、谢丽琴和纳顺模具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甪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