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成、郭廷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成,郭廷慧,刘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第140-1号申请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鲍国利,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保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廷慧,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治安,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成、郭廷慧、刘治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保成、郭廷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6月29作出(2016)豫082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豫0825执140号民事裁定书。二、河南省温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温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本院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公证处(2016)温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立军执行员 商长海执行员 王韶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