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3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利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利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2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月珠南街68号。法定代表人龚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启军(特别授权),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利康,男,汉族,住洪雅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雅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洪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利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陈利康在农行洪雅县支行账号项下存款限额56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利康在农行洪雅县支行账号项下存款限额5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焱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