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光梅,莫翔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李高峰,莫翔宇,李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撤1号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中冶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万大禄,经理。被告:李高峰,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莫翔宇,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光梅,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高峰、莫翔宇、李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朝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