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与梁土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梁土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996号原告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成周,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土高,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013。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土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晨洲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