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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世虎与被执行人柴祯礼、柴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世虎,柴祯礼,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蒋世虎,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祯礼,男,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柴鹏,男,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世虎与被执行人柴祯礼、柴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柴祯礼、柴鹏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投资权益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柴祯礼、柴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西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东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