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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121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现住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588。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现住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516。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相识,并于××××年××月××日在湖南省���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长此以往,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就婚姻事宜协商已久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181号碧桂园云林山语二街8座308房归原告所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出示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居住状况;证据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湖南省华容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证据3、《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证据4、《房产证》、《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打印的余额状况表各一份,证明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购买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碧桂园云林山语二街8座308号房,当时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是53万元,因为购置该房产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共借款28万元,现借贷款余额为233906.66元;证据5、《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2015年11月份双方曾经签订离婚协议准备回老家办理离婚手续,因被告临时后悔而没有办理手续。被告李某甲书面答辩称,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院���经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相识,并于××××年××月××日在湖南省华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双方于2012年11月21日购买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碧桂园云林山语二街8座308号房产,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行办理了房产抵押借款。婚后双方偶有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且婚后生育了女儿李某乙及购置了房产。可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可。虽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尚未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情形,因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望双方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以女儿身心健康成长为重,共创美好明天。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900元,多交的7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