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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苏开芳、罗和妹、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苏开芳,罗和妹,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1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负责人吴昌炉,行长。委托代理人涂育才,男。被告苏开芳,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被告罗和妹,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被告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石牌镇后溪坂。法定代表人蔡文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苏开芳、罗和妹、福建省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