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巧珍与周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珍,周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周巧珍,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周锦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巧珍与被执行人周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锦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周锦辉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巧珍借款人民币41800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锦辉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锦辉经通知未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周锦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6月18日将被执行人周锦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周锦辉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进毅审 判 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林啟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