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牛培军、姜友美等与龙国华、赵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培军,姜友美,赵姗姗,牛某,龙国华,赵超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牛培军,居民。申请执行人姜友美,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姗姗,居民,申请执行人牛某。法定代理人赵姗姗,系牛某之母被执行人龙国华,居民。被执行人赵超超,居民。本院在执行牛培军、姜友美、赵姗姗、牛某与龙国华、赵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龙国华、赵超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