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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开华与被执行人杨照明、陈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华,杨照明,陈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华,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杨照明,浙江省温岭市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梅平,浙江省温岭市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开华与被执行人杨照明、陈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开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00000元、利息92378元(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3月20日)、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3943元、执行费7672元,迟延履行金31500元,评估费8000元,共计573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照明、陈梅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9月10日两次向被执行人杨照明、陈梅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委托云南阳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照明、陈梅平二被执行人位于景洪市傣江南.滨江豪苑3栋2单元11层02号房屋进行了评估。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委托西双版纳康瑞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杨照明、陈梅平二被执行人位于景洪市傣江南.滨江豪苑3栋2单元11层02号房屋进行三次拍卖,第三次以618000元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