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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肖青锋与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肖青锋,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3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庆蓉,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青锋。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负责人:钟世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霞,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上诉人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可高特公司)与被上诉人肖青锋、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以下简称:沃尔玛徐东分店)、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尔玛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瑞、彭显海、张海鹏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沃尔玛徐东分店系深圳沃尔玛公司的分支机构,机构类型:企业非法人。沃尔玛徐东分店是产品销售者,美可高特公司是产品生产者。肖青锋于2014年5月22日,在沃尔玛徐东分店购买美可高特公司生产的美可高特系列“孕妇配方羊奶粉”、“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男士配方羊奶粉”、“女士配方羊奶粉”,“学生配方羊奶粉”、“中老年配方羊奶粉”计27罐,支付价款6,008元。以上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更多营养、更好吸收”、“取自天然牧养之纯山羊奶”,标明营养特性为“羊奶营养丰富,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营养均衡合理,易于消化和吸收”,在说明书中称“羊奶特性—美可高特羊奶粉的奶源来自无污染的天然草原牧养的奶山羊,不添加任何人工饲料,更无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是天然绿色食品”。购买当天,肖青锋以在沃尔玛徐东分店所购的美可高特公司生产的羊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向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该局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对沃尔玛徐东分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可高特公司于同年12月10日、12月18日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昌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均以主体不当未受理美可高特公司的申请。肖青锋提供美可高特公司的新包装的羊奶粉外包装上,已去掉“更多营养,更好吸收”、“营养特性:羊奶营养丰富,含有多种维生素、矿物质,营养均衡合理,易于消化和吸收”等内容。另肖青锋陈述因处理案件事宜产生差旅费1,663元。以上事实,有肖青锋提供的企业信息、发票、实物及照片、处罚决定书、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美可高特公司提供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审认为,肖青锋在沃尔玛徐东分店购买美可高特公司生产的羊奶粉属实,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肖青锋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沃尔玛徐东分店出售的美可高特公司生产的羊奶粉已被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食品。沃尔玛徐东分店作为销售者,未能严把进货关质量关,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食品应视为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回货款,并给予肖青锋购买该食品价款三倍进行赔偿,即18,024元。但食品标注不符合规定,并不代表该食品本身造成了肖青锋的身体损害,肖青锋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食用该商品后,身体受到损害,故对肖青锋主张要求按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沃尔玛徐东分店无独立法人资格,深圳沃尔玛公司对沃尔玛徐东分店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肖青锋主张美可高特公司亦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肖青锋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差旅费1,663元,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在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肖青锋货款6,008元;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在此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肖青锋赔偿款18,024元;三、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肖青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肖青锋承担1,122元,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承担425元。宣判后,美可高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实认定错误。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身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审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应以其是否存在有毒、无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是否可能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而上诉人生产的涉案配方羊奶粉并未被证实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问题,其标签及产品说明中对产品营养特质的宣传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不应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上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质量及标签经权威部门检验合格。2013年3月15日农业部乳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上诉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质量合格,且标签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之规定。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以涉案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存在欺诈为由主张赔偿,并未提及自身曾受过任何损害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并且原审法院的判决书上已经认定虽然标签存在问题,但该食品并未造成被上诉人的身体损害,而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食用该商品后,身体受到损害,故我公司认为不应予以赔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1、依法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肖青锋陈述辩称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依据充分,结论无误。二、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依据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诉是法律适用错误,上诉理由不成立。三、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沃尔玛徐东分店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法律依据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沃尔玛徐东分店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涉案产品质量及标签经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质量合格,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肖青锋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的赔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食用涉案产品造成了损害,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审被告深圳沃尔玛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答辩意见与原审被告沃尔玛徐东分店的一致。二审中查明:上诉人美可高特(中国)羊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更名为“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于2016年1月28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武汉徐东大街分店”。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肖青锋在沃尔玛徐东分店购买涉案产品,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定。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上诉称其生产的涉案产品标签及产品说明中对产品营养特质的宣传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应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然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检验报告”以证实该产品质量及标签经权威部门检验为合格,但因涉案产品经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立案查实,存在没有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问题,而该存在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GB7718-201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由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且原审被告沃尔玛徐东分店也因销售该产品被武汉市武昌区食品药品监督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故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判令原审被告沃尔玛徐东分店因销售上诉人美可高特公司生产的标示不合格食品对被上诉人肖青锋进行退款及赔偿,由深圳沃尔玛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白 瑞审判员 彭显海审判员 张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