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彭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744号罪犯彭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东中刑一初字第3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深圳市中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二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彭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建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彭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