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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邓运莲、黄千山诉与邝跃枚、黄运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运莲,黄千山,邝跃枚,黄运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551号原告:邓运莲,女。原告:黄千山,男。被告:邝跃枚,女。被告:黄运娟,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继明,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运莲、黄千山诉被告邝跃枚、黄运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因取证困难,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考虑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运莲、黄千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邓运莲和黄千山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