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0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袁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袁某某,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331号原告靳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焦某某。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焦军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