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蒲丽娟、赖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蒲丽娟,赖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35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方五一,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丽娟,女,1979年7月1日出生,三明市。被告赖建兴,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蒲丽娟、赖建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559840.98元的财产,并于2016年6月29日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蒲丽娟、赖建兴的银行存款559840.9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蒲丽娟、赖建兴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价值559840.98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