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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平诉熊朝良、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熊朝良,罗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234号原告陈平,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熊朝良,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罗小华,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熊朝良、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原告考虑二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法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