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治军与被执行人李玲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军,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军,男,生于1983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大茅坪镇。被执行人李玲,女,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治军与被执行人李玲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