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栾海霞与牛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海霞,牛晓东,栾海霞,牛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栾海霞。被执行人牛晓东。申请执行人栾海霞与被执行人牛晓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471.33元、案件受理费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