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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周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566号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村八组1号。法定代表人陈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华,农民。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交纳116元,由原告恩施众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韶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简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