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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俊芝与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芝,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506号原告高俊芝,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林,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号。委托代理人梁翠英,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任公司经理。原告高俊芝诉被告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主体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庭审中原告高俊芝自认认案涉工程的一部分系原告高俊芝与吴付昌吴某二人共同承包,现原告单独起诉要求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属于主体不适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俊芝对河南九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6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邢海军审判员  胡新莉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