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胡洪、张春林、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胡洪,张春林,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679号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礼德,经理。被告胡洪,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张春林,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波,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洪、张春林、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成都市辣滋味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