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国涛诉被告李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涛,李德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2613号原告:白国涛,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德昌,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白国涛诉被告李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静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经原告手向别人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4%。借款后被告迟迟不还给别人,原告无奈替被告支付了该款。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再推脱。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借条计算)。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李德昌因购车需要,向原告白国涛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白国涛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利息4%,借款人:李德昌。2013、元月12日,农历春节付清”。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2014年起诉被告,后被告承诺还款,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撤诉。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借条、撤诉申请、询问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德昌向原告白国涛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原、被告约定月利率4%,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李德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白国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