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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颜丽申请执行遂宁市华佬食品有限公司、谭德勇、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丽,遂宁市华佬食品有限公司,谭德勇,陈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颜丽,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梭子街。被执行人遂宁市华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南津南路。法定代表人谭德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谭德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南路。被执行人陈小英,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津南路。本院在执行颜丽与遂宁市华佬食品有限公司、谭德勇、陈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