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7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少军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