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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民初707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少军人民陪审员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公严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