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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拴娃、高打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拴娃,高打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934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系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该社职工。被告薛拴娃,农民。被告高打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薛拴娃、高打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