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669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