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669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