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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向泽艮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泽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062号罪犯向泽艮,于湖北省来凤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泽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漏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合并前罪判决,以被告人向泽艮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向泽艮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泽艮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泽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泽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