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久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久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530号之二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1幢5-2。法定代表人周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社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久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钱兴路368号1幢、2幢。法定代表人王贺友。本院在审理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久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久满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重庆社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