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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贾立争申请耿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立争,耿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90号申请执行人贾立争,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鲁家庄村,被执行人耿榜,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鲁家庄村,贾立争申请耿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贾立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